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
日期:2022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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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
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根据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文件精神,现就2022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
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(5685元/月)的3倍,即17055元,比去年增加1158元;月缴存额上限为4094元,比去年增加278元。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202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,月缴存额下限为480元。
二、缴存比例
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%。
三、具体要求
(一)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该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、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。
(二)各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据实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,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核算职工缴存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(国家统计局发﹝1990﹞1号令),不得弄虚作假。
(三)本次调整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,到2023年6月30日止。各缴存单位在汇缴202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,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工作。
(四)缴存单位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,调整后不再变更。
(五)根据豫建金﹝2022﹞130号文件精神,对于个别生产经营困难企业,如果按照上述标准缴存确实困难,可召开职代会或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后,报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批准,办理缓缴手续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。
特此通知
2022年6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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